南京“红老头”被刑拘,律师:或面临两年以上刑期

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7 月 8 日,南京江宁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焦某某(男,38 岁,外省来宁人员)假扮女性,相约与多名男性发生性行为,并偷拍视频在互联网传播。网传南京 60 岁大叔男扮女装及与千余人发生亲密行为信息不实。目前,焦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江宁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焦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将面临怎样的刑罚呢?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表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性与量刑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依据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情节是否严重、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传播行为一般达到以下三个条件就属于情节严重:传播人次达 300 至 600 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青少年行为偏差); 传播数量大、范围广或多次传播。
陈凯表示,传播淫秽物品罪(非牟利目的)基本可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传播 300~600 人次、社会影响恶劣、向未成年人传播从重处罚,无论是否牟利均从重。 陈凯分析,在南京红老头案中,传播私密视频若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且造成恶劣影响,焦某某可能面临 2 年以上刑期。
男性与男性之间进行性交易,是否属于卖淫嫖娼?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男性与男性之间发生性交易属于卖淫嫖娼。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南京红老头未经他人同意偷拍、公开其私密活动,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还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