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游泳馆浅水区跳水致颈椎断裂去世,律师:救生员或涉重大过失
10 月 18 日,浙江宁波慈溪博睿游泳馆一男子在游泳池浅水区跳水头部触底,随后脸部朝下漂浮在水池。据悉,该男子跳水导致颈椎断裂,家属认为,男子跳水后 16 分钟无人救援才导致死亡,还称游泳馆未及时救人不想承担责任且态度恶劣。而游泳馆方面接受采访时表示,当时询问了,男子未理人,以为对方在玩,后面救上来还活着,送医 5 天后才去世,并称游泳馆不是主责但也不会逃避。这起纠纷中,法律责任该如何认定?
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双强认为,首先要明确男子死亡原因,家属说 " 颈椎断裂、16 分钟无人救 ",馆方说 " 救上来时还活着,5 天后才死 "。损伤机制是 " 跳水头触池底 " 一次形成的颈髓离断导致的呼吸骤停,还是 " 跳水+延迟救助 " 两段叠加的颅内出血 + 溺水后继发的呼吸心跳骤停,黄双强认为,这需要司法鉴定进一步锁定。"损伤机制决定了男子本人与游泳馆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黄双强表示,另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在游泳馆法定义务方面,因游泳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以游泳馆必须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另外,根据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水面面积小于等于 250㎡的,至少配备 2 名救生员,每增加 250㎡增加 1 名救生员,且 " 人岗对应 " 不能兼职,救生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浅水区必须设置 " 禁止跳水 " 警示标识等。救生员工作期间,应 " 持续观察水面 ",发现泳客出现异常行为(如面部没入水中超过 30 秒无换气动作),应立即鸣哨并实施救助等。
" 馆方仅凭借‘问一句没理’的表述,显然未尽到‘持续观察’‘立即救助’的安全保障义务。"黄双强认为,如果确认馆方施救存在延误,目前司法判例的惯例是 " 面部朝下漂浮 " 即构成明显异常,救生员以 " 以为在玩 " 为由未在第一时间入水,属于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来源:现代快报 / 现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