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精准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告别“谁弱谁有理”

博主:fm5i0dxdb2j0考研资深辅导 2025年11月11日 07:43:35

一次大意的开车门,可能瞬间摧毁一个家庭的幸福;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的碰撞,常常陷入“谁弱谁有理”的争执……这些困扰民众日常出行的痛点和法律争议焦点,将迎来更明晰的裁判规则。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开门杀”、电动车事故责任等社会关切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以司法智慧为复杂的道路交通图景描绘出更明晰的责任边界。

——“开门杀”事故定责破局,让保险理赔不再“踢皮球”。

日常生活中,“开门杀”事故屡见不鲜,受害者维权时常面临一个尴尬局面:开车门的乘车人赔偿能力有限,而保险公司则往往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为由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这不仅让受害者身心受创,更让事故赔偿陷入僵局。

此次征求意见稿直击这一痛点,拟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受害者有望绕过与个人的漫长纠缠,直接从保险渠道获得及时赔付,为伤痛中的家庭雪中送炭。条款还兼顾了公平,允许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向乘车人赔偿后,向存在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行使追偿权,这既保障了受害人,也警示了每一位乘客:开门的手,也肩负着安全的责任。

——平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告别“谁弱谁有理”。

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激增,其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认定,常常陷入“机动车负全责”的观念惯性。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引入了更为精细化的裁量标准,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若机动车方能证明电动自行车存在过错,法院将综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交通工具危险性等因素确定赔偿责任。

新规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律保护的是守法者,谁错谁担责,而不是“谁弱谁有理”。它鼓励所有交通参与者,无论驾驶的是钢铁之躯的汽车,还是轻便的电动自行车,都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共同维护道路秩序的公平与安全。

——发挥保险分担风险功能,为无过错机动车兜底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即使机动车无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实践中,这部分“委屈钱”该由谁出,常生纠纷。商业险保险公司往往以“被保险人无责”为由拒绝赔付,导致无过错的机动车主仍需自掏腰包。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此明确规定:法院不支持保险公司的这种抗辩。这意味着,这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被明确纳入商业三者险的覆盖范围,真正发挥了保险分担风险的核心功能,让守法机动车主不再因他人的过错而承担经济损失,实实在在地减轻其赔偿压力。

总的来看,新规既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及时救济受害人,又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警示驾驶人、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注意,避免小疏忽引发大事故。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温度在于细节。从规范“开门之手”到平衡“路权之争”,此次最高法征求意见稿直面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理赔等难点,用一个个精细的“法条刻度”厘清责任、定分止争,更好地守护公众的出行安全。(作者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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