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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继民法典之后,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定下来,对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走近环境法典”编写组负责人陈海嵩告诉界面新闻。
生态环境法典采取“总-分-总(责任)”的基本结构,包括“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5编,共计1242条,实现了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集成升华,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中国智慧。
陈海嵩介绍,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既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对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立法机关遵循立法工作规律和法典编纂规律 ,统筹立、改、废 ,妥善处理好生态环境法典内部、外部制度规范的协调统一,增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具体而言,立法机关将编纂对象分为三类:其一是发展较为成熟的规范部类,如综合环保制度规范、污染防治规范等,全部被纳入法典并替代相应单行法;其二是发展相对成熟但与其他规范领域“邻接”或交叉的规范部类,如针对现行的有关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规范,择取其中强调保护的规范体现在法典中,并继续保留相应单行法;其三是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的规范部类,如关于气候变化应对、绿色低碳发展等规范,在法典中作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日后相关单行法或法律规则的制定指明方向。
《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和普通人的生活有关吗?陈海嵩介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例如,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切身安全的生态环境问题置于突出位置,并对农业农村污染、新污染物、噪声、油烟、光污染等民生关切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
“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典正式施行后,执法、司法、守法三个层面都面临着繁重的解释适用任务。最需要优先补齐的短板,是地方环境立法与生态环境法典的适配性。” 陈海嵩说。
陈海嵩介绍,目前我国的地方生态环境立法总数为1000多件。《生态环境法典》生效后,环境保护法以及所有现行国家层面生态环境保护单行法律将统一废止。同时,《生态环境法典》还涉及的30余部现行法在价值、理念及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变化。这意味着,全国各地大量直接依据上述单行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立法依据将发生改变,相当部分条款可能与法典的精神与规定产生冲突或不适应,有必要进行全面检视与调整,亟待系统性、分步骤推进各地生态环境地方立法的清理、修改等工作,确保国家法治统一。
此前,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回答界面新闻提问时表示,在法典颁布之后,为贯彻落实法典新要求,生态环境部将推动配套制度的全面清理和升级改造,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赵柯表示,生态环境部将系统清理与法典不一致的规定,维护法治统一。对标法典的新规定、新要求,将对生态环境部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体检”,全面清理。与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将适情修改或者废止,同时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
“法典虽然包罗万象,但不是所有领域都规定的那么详细。比如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等新兴领域尚未制定专门法律,法典仅做了一些原则性、引领性的规定。生态环境部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配合立法机关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等专门立法工作进程。” 赵柯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