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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2026年4月13日,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国务院出台《条例》,是反击有的西方国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迫切需要,是有效提升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治能力的迫切需要。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霍政欣介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应对外国制裁、实施反制措施方面虽有规定,但主要集中于经贸领域,对其他更广泛领域的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缺少针对性的反制手段和阻断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确立了国家层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新设了“恶意实体清单”制度。霍政欣介绍,现行法律中,国家层面的反制措施基本为原则性表述,《条例》规定中国政府可以对有关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行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为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授权。
霍政欣指出,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往往有组织、个人在幕后推动或者参与,《条例》对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和个人“量身定制”了反制措施,即第八条规定的恶意实体清单制度,威慑有力、打击精准。
此外,《条例》建立了精准有效的“禁执令”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和个人发出“禁执令”,禁止其执行相关措施;如拒不遵守,则须承担一系列不利法律后果。据此,《条例》更好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示范作用,以针对性的“禁执令”制度,强化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和个人的规范和惩戒,从而为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构筑牢固的“法律墙”。
霍政欣介绍,《条例》科学设置了豁免申请制度。为避免相关企业和组织因遵守我国相关阻断和反制措施而承受重大法律风险或经济损失,《条例》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规定在满足特定情况下,相关企业、组织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豁免执行相关阻断和反制措施。
《条例》规定,中国政府根据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对存在“适当联系”的行为实施域外管辖;如遇管辖权冲突,中国将在共同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通过缔结条约或者经外交途径、主管部门协商等解决。
“这一规定与有的西方国家‘长臂管辖’的单边主义、霸权思维形成鲜明对比,表明中国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做破解全球治理难题挑战的行动派。” 霍政欣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