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快评 | 惩治贪腐不再“公私有别”,是为平等保护而非严刑峻法

博主:fm5i0dxdb2j0考研资深辅导 2026年05月01日 08:39:23

界面新闻记者 | 翟瑞民

界面新闻编辑 | 王强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份新司法解释最引人关注之处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四个多发于民企内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按照此前2倍或5倍于公职人员犯罪的标准执行,而是参照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标准,实现“同罪同罚”。

这堪称十年来我国惩治贪腐犯罪量刑最重要的一次调整,也是刑事法条体系对民营经济法治化治理逻辑的必然延伸。“两高”此次发布新司法解释时已阐明,此举旨在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此前,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后,我国首次以专门法律形式确立了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并宣告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企业,新司法解释也是完善民营经济法律制度、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关键举措。

过往多年,中国刑法对公职腐败与民企内部腐败采取“区别对待”:同样侵占100万元,在国企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期,在民企却可能因“倍数标准”而仅获五年以下处罚。这种“倍数”设计,客观上造成了“同一性质的腐败行为,因主体身份不同而处罚力度悬殊”的局面。“双轨制” 量刑模式不但实际上纵容了“小贪不算贪”的侥幸心理,增加了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的难度,还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一种隐性的制度歧视——民营企业的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在法律保护的天平上并非等重。

如今量刑标准统一看齐,也意味着惩治贪腐不再“公私有别”,不同所有制企业将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有部分自媒体将公职人员涉及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民营企业涉及的“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进行对比,认为“追究公务员腐败犯罪的入刑标准放松了,民营企业的入刑标准更严苛”。此类观点显然属于歪曲解读、恶意对比,已多次被法律界人士驳斥。比如,与非公职人员“挪用资金罪”相对应的是公职人员的“挪用公款罪”,而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身是惩治贪腐犯罪的一个兜底性、补充性的罪名,起刑点一直比较高。“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实际主要是企业高管、财务人员,不能“李代桃僵”单指民企老板等。

近期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研究报告(2025)》显示,民营企业腐败犯罪中,职务侵占罪占比高达51.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占10.79%,挪用资金罪占9.61%,三大罪名合计超过七成 。而且,犯罪主体呈现明显的“基层化”趋势——普通员工和一线业务人员占比超过五成。

这意味着,民企内部的腐败并非属于少数高管的“特权游戏”,而是渗透到销售、采购、仓储等毛细血管的“系统性失血”。此时若任维持民企内部腐败“低风险、低代价”状态,那么合规经营的企业反而在竞争中会处于劣势,因为守规矩意味着成本高、利润薄。“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最终会瓦解整个民营经济的信任基础。

新司法解释等于是一次法治宣言,它将让企业主和员工都清楚地知道,行贿、受贿、吃回扣等腐败不再是容易内部操作的灰色地带,而是可能面临与公职腐败同等严厉的刑事追责。这不是故意为难民营企业家,不是要制造“人人自危”的恐怖氛围,而是要倒逼企业建立真正的合规体系,旨在通过统一规则清除企业内部“蛀虫”,让守法经营的企业获得更公平的市场环境和更安全的产权保障。对于广大民营企业家而言,敬畏规则,遵守法律,方能在公平竞争的阳光下,安心经营。

当然,对于贪腐犯罪一律不再执行双重标准,外界确实也有争议的声音。有观点认为,公职人员腐败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权力信誉,而民企内部腐败主要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和管理秩序,两者的社会危害性本质不同,刑罚追责也不宜“一刀切”。也有人担忧,刑罚趋重可能对民企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扼杀民营经济的活力,容易引发民营企业家的焦虑和惶恐情绪。

这些质疑并非毫无道理,对此新司法解释也提供了一个关键的制度设计。其中明确要求,办理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等于为司法实践保留了弹性空间,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主动退赃、企业已通过内部机制弥补损失的案件,仍可通过量刑裁量实现“罚当其罪”。

量刑标准统一已是必然,下一步需要关注的是,要防止基层机关查办贪腐案件时对民营企业歧视性行使司法裁量权,防止新司法解释对民企的“平权”保护在执行中被异化为给民企戴上“紧箍咒”。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