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火锅店老板回收“口水油”给客人食用,法院:最高判五年

博主:fm5i0dxdb2j0考研资深辅导 2026年07月12日 09:30:23

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 年 3 月至 2025 年 3 月,高新区某餐饮店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授意并安排店长刘某、" 打锅工 " 周某某、厨师李某某将客人食用过的火锅锅底即 " 口水油 ",经过滤残渣、提炼和熬制,与 " 新油 " 混合,重新配制成锅底,销售给客人食用。刘某安排徐某在周某某工休时,多次 " 顶岗 " 周某某对 " 口水油 " 过滤残渣、提炼和熬制。经查,2024 年 3 月至 2025 年 3 月," 高新区某餐饮店 " 销售 " 口水油 " 的金额为 25 万余元。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周某某、李某某、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金额 25 万余元,持续时间约一年,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上,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 5 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2.5 万元。并责令被告高新区某餐饮店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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