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对兄妹俩被蜇咬身亡,全身数百处伤痕!多地已禁止养殖胡蜂

近日,云南牟定县一对兄妹遭蜂群蜇数百次身亡,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两个孩子已离世两个多月,骨灰仍存放在云南牟定县殡仪馆:哥哥去世时 7 岁,读一年级;妹妹去世时仅 2 岁,还没上幼儿园 …… 尸表检查显示,男孩被蜇 300 多下,女孩被蜇 700 多下。
▲兄妹俩和母亲的留影
据媒体报道,兄妹俩家住云南牟定县凤屯镇腊湾村,随母姓李。事发前,因父母在杭州务工,由外公外婆在老家照看。
6 月 28 日,外婆周女士与老伴带两个孩子到地里干活。中途,老伴回家取快递,周女士继续干活,两个孩子在周边玩耍。
中午,邻居听见孩子哭,发现兄妹俩在树林中被马蜂围攻,赶紧打电话告知周女士。周女士回忆,她跑进树林后,看见孩子满身是马蜂,自己靠近也被蜇,她先后把兄妹俩抱出树林," 妹妹比哥哥被蜇得更重,抱她时已哭不出声。" 事发后,120 人员赶到现场急救。
陆先生告诉记者,女儿在送医途中抢救无效离世。儿子先被送到县城医院,后转至楚雄州人民医院 ICU,于 6 月 29 日凌晨去世," 两个孩子我都没见到最后一面 "。据悉,外婆伤情较轻,住院一周后出院。
陆先生称,自家土地紧挨着树林,同村李姓村民在林中养了 10 窝马蜂,无围栏、无警示标志且无养殖许可证," 养蜂人对孩子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定意见通知书
7 月 1 日,牟定县公安局在殡仪馆对两个孩子进行了尸检。7 月 22 日,牟定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记载,所送检的检材 1 至 10 号胡蜂样品均为膜翅目胡蜂科墨胸胡蜂。
" 尸表检查显示,哥哥被蜇 300 多下,妹妹被蜇 700 多下。"9 月 1 日,陆先生告诉记者,两个孩子满身是伤,他非常心痛。7 月 21 日,兄妹俩遗体火化,骨灰暂存于殡仪馆。
据悉,事发后,牟定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9 月 2 日,养蜂人李先生在接受采访时称,他今年 38 岁,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拘留一周后,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对于此事,他称 " 很内疚 "。
李先生介绍,为补贴家用,他两年前开始养墨胸胡蜂,去年获利 1 万余元。事发后,他养在山林中的 10 窝胡蜂被处理。" 现在只给了 4 万元,主要是暂时没钱。" 李先生称,家中欠了 10 多万元外债,还有两个老人要赡养,40 岁的妻子无业,另有两个孩子在上学。
李先生称,当地曾组织双方调解,孩子家属提出 200 万元赔偿," 我觉得太高,后面就没谈了 ",他承认对两个孩子的死有一定责任,但孩子监护人未尽到看护义务也应该担责。
▲兄妹俩生前的照片
对此,陆先生回应,此前李先生带律师看现场,他确实提出过 200 万元赔偿," 死亡赔偿金一人几十万元,加上医药费、误工费等差不多 200 万元。律师说只能双方协商,但后面没有找我们谈过。"
李先生表示,为了赔偿,他愿意变卖车辆、牛羊,甚至可以交出银行卡,也可以外出打工分期赔付。当被问及为何未道歉时,他称 " 道歉没用 ",并坦言今后不敢再养胡蜂。目前,他尚未接到警方的最新通知,此事让他彻夜难眠," 我不是故意的。他们是受害者,我也是,这个事毁了两个家庭。"
记者了解到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网友们纷纷表示 " 痛心!这是怎样的疼痛啊!"" 双方都是受害者 "
儿女离世后,陆先生想弄清楚养殖马蜂,到底归哪个部门管
9 月 1 日,他前往牟定县多个部门咨询却得到不同答复," 农业农村局称养殖胡蜂属野生动物归林草局管。林草局则称胡蜂不是野生动物,圈养后属家养范畴归农业农村局管。"
9 月 2 日,牟定县凤屯镇政府工作人员说,镇政府曾介入处理此事。全县已进行摸排,下发通知禁止养殖红娘胡蜂,同时明确养殖需按规定登记,养殖普通胡蜂则需履行报备与备案手续。
"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养殖胡蜂要办理养殖许可证 "
牟定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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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胡蜂应归属于野生动物,按照职责划分,胡蜂相关管理工作属于林草局负责。
根据《畜牧法》,农业农村部门仅对蜜蜂类养殖实施监管,蜜蜂养殖需按规定办证,而针对胡蜂养殖,目前并无明确的办证要求。
此外,《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中没有将胡蜂收录其中,无法依据《畜牧法》对其养殖进行监管。
不过,该工作人员表示,牟定县已禁养红娘胡蜂,此前县林草局已发布过文件。农业农村局后续将制定胡蜂养殖建议。
2023 年 1 月,云南省林草局也曾公开回复:胡蜂不在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监管范围内,不需要在林草部门办理相关许可。但部分群众和专家反映,在开放环境下养殖胡蜂与养殖蜜蜂冲突,或直接影响区域其他野生蜂生存,容易引发民事纠纷或环境破坏,发展胡蜂林下养殖需谨慎。
全国已有多地禁养危险蜂类律师建议研究制定胡蜂养殖针对性法规
近年来,随着各地胡蜂养殖规模扩大,多地出现伤人甚至致死案件。
但由于缺乏明确法律法规,导致胡蜂养殖监管职责模糊,难以依法从源头监管。2024 年起,已有多地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建议整治胡蜂养殖。目前,云南、湖南、广西、贵州部分县乡已禁养红娘胡蜂等危险蜂类。
那么,该事件中饲养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 " 无过错责任 " 的归责原则。不管饲养人有无过错,均要承担损害责任、赔偿对方损失。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才会承担责任。两个孩子死亡与李先生饲养的胡蜂蜇咬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李先生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应注意到规范胡蜂养殖管理存在的漏洞,研究制定胡蜂养殖针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