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雇人看房恶意砍价近60万,房东愤然离场!法律怎么看?

近期," 房产中介雇人看房搞崩房东心态 " 的话题引发网络热议。据媒体报道,部分二手房中介在社交平台上招募 " 演员 " 看房,甚至上演 " 双簧 " 来给房东施压,以达到快速成交的目的。
据中介透露,雇人看房一方面可以完成公司要求的带看指标,另一方面可以跟房东不断地反馈价格,降低其心理预期。还有中介直接安排 " 砍价任务 ",指导 " 演员 " 报价,以上海某小区为例,房子挂牌价是 339 万元,同小区同户型的最新市场成交价为 285 万元,中介安排 " 演员 " 从 280 万元开始报价," 从 280 万到 285 万区间,你可以自己看着办加价,反正极限不能超过 285 万。" 而房东表示,菜市场菜价也不能这么降,之后愤然离场。据悉,在房地产行业中,曾有中介用这种模式撮合卖房,每个月都能赚取不少佣金。
对于房产中介的套路,不少网友直呼这是针对房东的恶意 PUA,利用信息差传递矛盾信息,制造恐慌焦虑,简直就是黑中介。还有网友质疑此举已涉嫌欺诈,认为中介虚构买家、传递虚假市场信号,迫使房东做出错误决策,长此以往破坏了房地产行业交易公平,呼吁整治中介乱象,支持房东维权。目前,涉事中介已紧急自查,上海市房管局和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也已介入,约谈相关企业。
中介招募 " 演员 " 虚假带看并引导恶意砍价的行为涉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民事欺诈,同时违反房地产经纪监管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介通过雇演员假装看房、恶意砍价的方式,故意向房东传递房屋需求低迷、价格过高的虚假信息,诱导房东降低心理预期,违背了诚信原则。且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欺诈,若房东因中介的欺诈行为作出降价卖房的决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请求撤销合同。
另外,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中介的行为违反了行业监管要求。
受雇 " 演员 " 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断的核心在于其主观是否明知。
受雇 " 演员 " 若明知中介存在欺诈目的仍参与,可能与中介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演员 " 需与中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中介谎称 " 需完成带看指标 " 但未告知欺诈目的,则 " 演员 " 缺乏欺诈的主观故意,无需承担责任。
房东可通过撤销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投诉或起诉维护权益,具体包括撤销受欺诈的交易合同、索赔差价、向主管部门举报中介违规等方式。
首先,房东因中介的欺诈行为而作出降价卖房的决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撤销后,双方恢复原状,房东可收回房屋所有权,买家需返还房屋并退还已支付的房款;若房屋已过户,房东可要求买家配合办理过户撤销手续。
其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介的欺诈行为直接导致房东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房东可以要求索赔,弥补降价或佣金损失。例如因欺诈被迫降价卖房,房东可以向中介索赔实际成交价与合理市场价的差额。
房东还可以投诉中介的违规行为,借助行政监管力量促使中介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针对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中介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3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