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销售行为!公募新规拟限制规模宣传,投资者盈亏将纳入绩效考核

博主:fm5i0dxdb2j0考研资深辅导 2025年12月13日 00:21:24

基金销售再出新规。

12月12日,澎湃新闻获悉,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防范销售活动中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规范》),已下发至基金公司。

《规范》对当前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宣传推介行为、基金销售信息和费用揭示、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等多个关键领域提出了明确且细致的要求,将对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不得对一年期以下的业绩进行年化展示

在一般宣传推介行为方面,《规范》设立了多项硬性规定以杜绝误导,必须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过往业绩不等于未来收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未来收益。

《规范》要求基金业绩任意展示期间均应当超过六个月,不得对一年期以下的业绩进行年化展示。基金业绩排名应当引用基金评价机构三年期以上的公开数据,并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评价日期,同类基金的类型及只数等信息。

《规范》强调,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同时展示基金收益波动风险指标,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基金业绩展示期间与收益风险指标的展示期间应当一致;不得使用“正收益”或“正收益概率”等可能导致投资者忽略风险的宣传用语。

不得对基金规模、规模增长等进行宣传

《规范》明确,不得通过片面、夸张的词语或标题误导投资者,不得对基金规模、规模增长等进行宣传。

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展示三年期以下基金业绩排名,不得对基金销量,基金规模等进行排名。

不得以快速募集资金为目的对基金经理进行过度宣传

《规范》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行为涉及基金经理的,应当重点对公司投研团队建设,平台作用发挥情况进行宣传。尤其是在涉及基金经理宣传时,不得以快速募集资金为目的对其进行过度宣传,不得将其从业年限与实际投资管理经验混同表述。

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展示其持有基金收益情况,说明计算口径,并明确提示投资者基金净值增长率不代表投资者实际持有基金收益率。

细化指数基金和同业存单基金的宣传要求

对于指数基金和同业存单基金的宣传,《规范》要求,宣传指数基金时应当重点宣传指数基金的工具属性和资产配置功能,理性引导投资者。以宣传推介指数基金为目的,登载标的指数业绩的,应当遵守法规关于基金业绩登载区间,展示收益波动风险等宣传推介行为要求。

而在宣传同业存单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充分揭示净值波动风险,不得片面强调稳健,低风险,类货币市场基金等属性。

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投资者盈亏情况

《规范》对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机制提出了明确导向。

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其中,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新发基金开放申购后保有规模及占比,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模,逆向销售情况等。

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则应当包括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盈利投资者占比,投资者持有期限等。

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还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业务绩效考核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考核指标及其对应的时间区间和权重,以及对诱导投资者短期申赎,频繁申赎等短期销售行为或其他违规销售行为的问责机制。

不得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规范》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大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投资者盈亏情况的考核权重,不得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另外,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最短时间区间不得少于一年期,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当以三年以上中长期为主。

涉及基金宣传推介等直播素材至少保存二十年

针对通过直播形式开展宣传推介的行为,《规范》设立了专门章节。

《规范》强调,直播平台应当关闭红包打赏功能,直播人员不得收取观众打赏红包。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直播平台不得介入基金销售业务环节,不得收集、传输、留存投资者基金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直播需履行系列合规管理程序,包括对直播脚本进行合规审核、拟定关键问题备答口径、建立直播中断机制、进行合规监测与事后审查等。涉及公司品牌宣传,基金宣传推介,销售业务培训等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直播,相关直播素材需按规定保存,至少保存二十年。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