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搭地铁抢上车被撞成十级伤残,自担七成责任

当“先下后上”原则遇到享有上、下车优先权的特殊群体,到底该以谁为准?近日,上海市三中院二审审结了这起案件。
两年前,一场因未遵循“先下后上”而生的事故,在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西藏南路站发生。事发当天中午,刚满七十岁不久的老丁和家人一起,在西藏南路站等候地铁八号线。候车时,老丁并未站在地面规划的候车区内,而是站在了地面规划的下车区域内。地铁到达后,老丁随同其他乘客,在未等车内乘客全部下车的情况下,走入了车厢内。彼时,车门处正处于拥堵状态。正欲下车的年轻姑娘小袁,与老丁撞了个正着。老丁因碰撞摔倒,右腿受伤。经医院诊断,老丁股粗隆间骨折(右)。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老丁右腿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右髋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老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袁赔偿其医疗费、残疾人赔偿金等共计约 28 万元。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事发时监控,老丁在候车时,并未站在规划的上客等候区域。地铁到站后,老丁拥堵在车厢口,未遵守“先下后上”的乘车规则,存在过错。同时,小袁在下车时,未谨慎观察周围状况,也存在过错。地铁公司在候车区设置了明显的提示,在老丁受伤后第一时间提供了救助,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综合以上判断,一审法院判令老丁对其伤情承担主要责任,小袁对老丁的伤情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老丁不服。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小袁对老丁的损害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共计需赔偿老丁 7 万余元。老丁需自行承担 70% 的责任。地铁运营方已尽到法定职责,无需担责。
来源:新闻晨报、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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