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购豪车支付10万元意向金,未购车就不予返还?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张萌萌 陈橹聪)周先生原计划购买一辆劳斯莱斯汽车,应某汽车销售公司要求,于 2023 年 10 月 21 日支付了 10 万元意向金。后周先生不想再购买汽车,遂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款,双方发生争议。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周先生起诉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定金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双方在微信聊天中表明案涉款项的性质为购车意向金,仅表达了周先生的交易意向,未指向特定车辆,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全额退还周先生支付的意向金 10 万元。
2023 年 10 月 21 日,周先生到某汽车销售公司看车,看中一款劳斯莱斯汽车,并支付 10 万元。当日,销售小伟(化名)向周先生发送微信称 " 库里南,车价 750 万,宝马金融分期……已收到 10 万元车辆意向金 "。后周先生未购买该劳斯莱斯汽车,某汽车销售公司于 2 个月后将该车出售他人。此后,周先生与销售小伟重新商议选购其他型号车辆,但最终,周先生未购买任一车辆。在多次找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意向金未果后,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 10 万元购车意向金。
周先生主张,他原计划购买一辆库里南,但没有确定具体配置,接待人员称需先行支付 10 万元意向金,该笔意向金用于确认其购车意向,如最终购买成功就抵扣车款,如未实际购车则应予退还。
某汽车销售公司则辩称,根据行业惯例,需要客户先确认车辆配置,才交意向金,公司再去申请价格,价格申请下来后意向金即转为定金,周先生的意向金已确认为定金,销售人员也跟周先生电话沟通过意向金确认为定金一事,但并未提交证据。周先生支付案涉款项时,双方已形成购车合意,但由于周先生的购车指标没下来,不知道以谁的名义签合同,双方才没有签署书面合同。现周先生单方违约,未依约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周先生交纳的定金不应退还。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具有债务履行担保的性质,是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需当事人明确约定。周先生支付案涉 10 万元后,销售小伟向周先生发送微信称 " 已收到 10 万元车辆意向金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约定该 10 万元为定金或某汽车销售公司曾告知周先生已转为定金。且案涉库里南车辆售出后,周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又重新选购其他车辆,可见案涉 10 万元仅表达了周先生的交易意向,并未指向特定车辆。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周先生退还 10 万元购车意向金。该案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