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一贯制学校惩戒办法细则方案(请问管理驾校的部门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实现立德树人的基本任务,确保学校和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同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特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应遵照本规则。
本规则中的教育惩戒,指的是学校和教师基于教育的目的,针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管理和训导,或采用规定的方式进行矫正,帮某考研品牌生认识到错误并加以改正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和教师应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的管理和教育惩戒,及时纠正学生的不当行为,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感。
教育行政部门应支持、指导和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时应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的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的措施,使其与学生的过错程度相匹配。
第五条 学校应根据本校学生的特点,依法制定和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并细化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时,应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有条件的话,可组织有学生、家长及相关方代表参与的听证会。校规校纪应在家长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并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组织学生和家长通过民主讨论的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班级公约,并上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学校应通过入学教育、班会或其他适宜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纳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各界人士参加,负责确定合适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并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七条 当学生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学校及其教师应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实施教育惩戒:
(一)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不服从教育管理;
(二) 扰乱课堂秩序或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 吸烟、饮酒或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举止;
(四) 进行危害自身或他人的危险行为;
(五) 斗殴、欺凌同学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对于涉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及时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如果构成违法犯罪,则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在课堂教学或日常管理中,教师面对情节轻微的违规违纪学生,可当场采取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 点名批评;
(二) 责令学生道歉或做口头或书面检讨;
(三) 增加适量的课外作业或班级公益活动;
(四) 在一节课时间内让违规学生站在教室内;
(五) 课后的个别辅导;
(六) 根据校规校纪或班规、班级公约的其他合适措施。
教师采取以上措施后,可以适当方式通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对于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须及时告知家长:
(一) 由学校德育负责人进行训导;
(二) 安排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 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准则教育;
(四) 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及其他外出活动;
(五) 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针对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严重违规或影响恶劣的情况,学校可采取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事先通知家长:
(一)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
(二) 法治副校长或辅导员对其进行训诫;
(三) 安排特定课程或教育场地,由专业人士提供心理咨询和行为干预。
对于严重违规或多次教育无效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于高中阶段的学生,还可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按法定程序,配合家长和相关部门将其转至专门学校接受矫治。
第十一条 若学生扰乱课堂或教育教学秩序,存在影响他人或自我伤害的风险,教师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若发现学生携带违规物品或行为具有危险性,教师和学校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对可能藏匿此类物品的地方进行检查。
对于学生的违规物品,学校可暂时扣押并妥善保存,在适当时机归还学生家长;若是违法行为或危险物品,应及时报告公安或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教师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 使用击打、刺扎等手段直接造成身体疼痛的体罚;
(二) 超出正常范围的罚站、重复抄写,强迫做出不适动作或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和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 辱骂或使用歧视性和侮辱性语言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 因少数学生违规而惩罚全班;
(五) 因学术成绩不佳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
(六) 出于个人情绪或偏好选择性地实施教育惩戒;
(七) 指派学生对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 其他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后,应注意与学生的沟通和支持,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给予肯定和鼓励。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机制,组建包括学校分管领导、德育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以及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内的辅导团队,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专门的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计划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述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之前,应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若学生或家长提出听证请求,学校必须组织听证。
如果学生在接受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后能真诚悔改,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支持并监督教师合法履行职责。对于因实施教育惩戒而引发的师生冲突,学校应及时处理,教师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因其教育惩戒行为给予处分或其他不利处理。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的教师,学校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暂停职责或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和教师应重视家庭与学校的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形成合力。家长应履行教育子女的责任,尊重教师的权利,协助教师和学校管教违规学生。
若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存有异议或认为教师行为违背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师德师风建设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如果家长威胁、侮辱或伤害教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保护教师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如果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不满,可在收到处罚决定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设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外部相关人员组成的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并重新审核。学校应明确规定申诉委员会成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公示。
申诉委员会应对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审查,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有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若学生或家长对学校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上级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针对性地加强教师培训,帮助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方法,增强其正确履职的意识和能力。
每学期结束时,学校应将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述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学生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驾校管理**
驾校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驾驶培训的各项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项目、目标及培训学时。
驾校应秉持“以人为本,诚信至上”的宗旨经营,并确保所有宣传广告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发布,严禁私自设置招生点或培训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杜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现象,避免恶性竞争。
驾校还需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外观整洁,性能完好,设施齐全,并具备有效的行驶证件。定期进行年检和保险缴纳,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在培训过程中,保障学员的安全,强调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制定紧急预案,防范事故的发生。
驾校实行鼓励式教学,尊重每位学员,禁止侮辱或歧视学员,营造和谐的师生关系。真实记录培训过程,严禁造假。合理安排教学计划,提前通知教学内容,并精确计算学时。允许学员选择教练,尊重其意愿。
教练员应尽职尽